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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中第九条所说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

发布时间:2026-07-27 04:43:35   来源:    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》第九条,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企业发生单笔金额不超过500元的支出,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,可以凭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。

项目 内容
定义 单笔金额不超过500元的支出
适用范围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
扣除凭证 收据(非发票)
限制条件 仅适用于小额零星业务

该规定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税务处理流程,提高了财务效率。但需注意,超过500元的支出仍需取得合法发票。